泰人社发〔2018〕367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州医药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泰州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9日
泰州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博士后工作发展,引进和培养高质量博士后人才,提升科技创新水平,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事业单位聚才用才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泰政发〔2018〕16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设立条件
第二条 适用对象
全市范围内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或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从事博士后招收培养、科研开发及成果转化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设立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以及经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在全市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三条 设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研发型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区域性单位,可申请设立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的区域性总站及相应分站。
(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创新实践基地及其重点培育对象的申报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原则上从开展博士后工作成绩优异的创新实践基地中推荐申报。
第三章 人员招收
第四条 设站单位根据自身需要,提出博士后科研项目,与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博士后流动站合作,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进站从事项目研发。经批准取得博士后人员自主招收权的设站单位,可独立开展博士后人员招收、培养活动。
第五条 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须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与博士后人员、博士后流动站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相关条款和内容。
第六条 市、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征集博士后人员招收需求,向社会发布,适时组织设站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对接交流,为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搭建平台、提供服务。
第七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设站单位须会同博士后流动站审查博士后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等材料,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考核(工作站自主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由工作站单独考核)。同意出站的,博士后人员提交出站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提交书面材料,领取博士后证书。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设站单位须成立负责博士后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制定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阶段目标并组织实施,为博士后工作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等支持。
第九条 设站单位须建立博士后人员管理制度,对博士后人员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实施奖惩。对通过考核的,可按成果大小分别给予阶段性奖励、重大成果奖励和出站奖励;对考核不合格或学术水平较低的博士后人员,减少或取消对其经费资助,直至劝退或解约。对博士后人员的考核评定情况,须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条 市、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筛选一批科技实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企业或研发型事业单位,鼓励引导其开展各类产学研合作项目,从中遴选出优秀单位,作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重点培育对象。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设站单位进行考核,重点考核设站单位博士后机构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博士后人员招收及科研项目实施、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后勤保障等。对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如限期内仍未达到要求或单位出现重大变化,不符合设立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条件的,将依据相关文件,逐级上报,予以撤销。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并实质运行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被列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重点培育对象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区域性总站并实质性运行的,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奖励,对分站的奖励额度由总站设立单位确定。创新实践基地升格为科研工作站的,按科研工作站的奖励标准补齐差额。重点培育对象升格为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分别按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奖励标准补齐差额。
第十三条 设站单位每招收一名博士后人员进站,给予1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享受为期2年、每年5万元的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 在站博士后人员的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省级部门立项资助的,提供1∶1的配套经费。鼓励拟进站博士和在站博士后人员申报市“双创人才”项目,对到我市工作的急需紧缺专业统招统分人员重点支持。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从事研究项目取得优秀科研成果的,最高可享受10万元奖励:
1.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对牵头人给予省级以上奖励资金1︰2的配套奖励,对参与人给予1︰1的配套奖励。
2.获得国际、国内发明专利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3.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与博士后研究项目成果相关的论文并被SSCI、CSSCI、SCI、EI、ISTP收录两篇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
4.博士后人员已按合同完成科研项目、成果应用于小批试产、批量投产的,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8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出站后留在泰州地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限不低于2年劳动合同的,可享受为期2年、每年5万元的生活补贴,并同时享受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购房券)。博士后人员从进站起与设站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从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社保之时,即可申领安家补贴(购房券)。
第十七条 设站单位在考核中获得国家级优秀等次的,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优秀的,给予4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博士后工作站的,参照上述标准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获资助的博士后科研项目完成或阶段性完成的,设站单位须提交项目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奖励的依据。
第六章 实施程序
第十九条 博士后奖补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博士后奖补申报的具体程序为:
1.发布公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年度申报公告,明确申报具体要求,向社会公布。
2.受理申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申报要求组织用人单位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
3.评审遴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拟定评审方案,会同有关方面组织专家评审,研究提出拟奖补名单和标准,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组织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拟奖补名单和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泰州市区,涉及市辖区的奖补经费由市、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各承担50%。同一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奖补政策的按就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补。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