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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泰州市推进企业职称工作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05   点击次数:7871

    泰人社发〔2018366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泰州市推进企业职称工作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119

     

     

    泰州市推进企业职称工作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在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使用中的主体作用,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国家、省和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泰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职称工作改革坚持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人才,坚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保障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发挥市场、社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评价制度环境。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三条 拓宽职称申报评价范围。凡在我市各类企业、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都可按属地原则申报评审职称。在我市离岸孵化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域外企业在泰项目施工、驻泰企业等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工作的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档案在我市各级人才服务机构托管且能有效证明业绩真实性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均可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报评审职称。

    第四条 降低职称申报评价门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申报评审职称时,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一律不作要求。按省有关规定,对在企业一线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能胜任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所学专业不作硬性要求,可通过面试答辩等形式侧重对其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的考核测评。进一步淡化论文要求,论文是否发表不再作为申报评审的限制性条件。推行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技术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科研成果要求。对年度综合考核材料不作硬性要求。

    第五条 构建优秀人才职称评价绿色通道。根据省有关规定,对企业优秀人才申报评审职称建立绿色通道,构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促进人才脱颖而出的评价机制。对确有专长并获得业内专家普遍认可,特别是在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和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在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开展科研,较好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较大成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不受资历限制直接申报认定高级职称;对引进的顶尖人才、产业领军人才、入选国家“万人计划”、省“双创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直接申报认定高级职称;对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根据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第六条 健全职称分类评价机制。根据企业中不同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修订完善机械工程、石油化工、电子信息、船舶与海洋、药学药品、知识产权等专业职称评价标准,对企业研发人员,以有利于潜心研究、技术创造发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为评价重点;对企业一线技术人员,以技术推广应用、解决技术难题、工艺改进与革新为评价重点;对企业从事技术支撑和服务的科技人员,以服务质量与实际效果为评价重点。探索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对思想品德、职业操守等不易量化的指标进行定性评价;对工作能力和业绩等要素进行“赋分式”量化评价,合理确定量化积分评价权重与分值,细化基本素能、业务水平、创新能力、业绩成果、岗位绩效等评价因素,探索引入市场化薪酬和标志性成果评价指标,强化评审过程全纪录、可追溯,实现职称评价定性与定量的有机结合,提高评审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第七条 鼓励支持企业自主开展职称评价。突出企业作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在专业技术人才集中、具备评委会组建条件、企业承接意愿强、管理规范有序的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下放初、中级职称评审权限,开展职称自主评审试点,探索建立企业自主评价机制。在国家和省、市职称评价标准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个性化的评价标准,自主开展职称评审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证书进行鉴证备案,经鉴证的职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称具备同等效力。

    第八条 推进技术与技能人才评价“双贯通”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努力拓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在全市范围内推进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打破原有“单通道”发展模式,助力企业选拔、培养一批懂技术、精操作、能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推进职业资格与职称评价有效贯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编制对应目录,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其效力与评审相同,可对照有关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已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初级、中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减少重复评价,降低企业用人成本。

    第九条 开展专业技术人才公益培训。围绕我市生物医药与高性能医疗器械、高技术船舶与海工装备、节能与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等产业,以培养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以提高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为核心,持续加强市级专业技术人才公益性精品培训。充分发挥政府公益性培训示范引领作用,完善以政府引导、企业主导、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参与的培育体系,形成中、高级专业人才知识更新培训制度化、常态化,为企业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高水平、高质量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十条 建立职称工作发展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与使用中的主导作用,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各类人才评选及项目资助中,注重向职称工作发展成效显著的企业倾斜。强化科技人才专员职能,把促进职称工作发展纳入科技人才专员绩效考核,引导科技人才专员积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企业加强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相衔接,将职称评价结果与薪酬待遇相挂钩,厚植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沃土。对在一个考核周期(3年)内,专业技术人才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新取得中、高级职称人数占专业技术人才总数25%以上,且至少有1人取得高级职称的,对新取得高级职称人员新增薪酬给予企业50%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取得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奖励8000元,新取得副高级职称的奖励5000元。

    第十一条 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简政放权,规范和优化企业职称服务流程,创新改进公共服务方式,加快推进泰州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实现职称网上申报、评审、查询等服务,实现上下业务协同,数据资源共享。加强职称证书统一管理,开通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积极开展职称服务进企业专项活动。严肃职称工作秩序,建立全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考试)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完善职称评审公示制度、诚信承诺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业、离岸孵化基地及其专业技术人才。奖补的企业是指泰州市区培育专业技术人才成效显著且正常纳税、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实体经济(金融、通讯、烟草、电力、盐业等行业企业除外)。奖励的个人是指经市职称办推荐或组织评审(含考试),首次取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市直的奖励资金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涉及市辖区的奖励资金由市、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各承担50%。靖江、泰兴、兴化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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