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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加快人才集聚助推产业强市六条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05   点击次数:7483

    泰政办发〔202122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加快人才集聚助推产业强市六条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8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加快人才集聚助推产业强市六条政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聚焦三大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大力集聚创新创业人才和高校毕业生,为我市全力打造崛起中部的产业增长极提供人才支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1.支持企业高薪揽才。激发企业聚才用才主体活力,企业全职从市外新引进年薪超过40万元的各级各类人才,每年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工资(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数作为年薪认定标准)的30%,连续三年给予企业引才补贴,单个项目(人才)补贴最高50万元/年,同一企业补贴最高150万元/年;按照所引进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金额,三年内全额奖励给人才本人。每两年评选10家人才集聚杰出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税务局)

    2.提高购房补贴额度。对在泰企业就业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给予520万元购房券。其中,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5万元,“双一流”高校的本科毕业生7万元,本科段学历为普通高校的硕士研究生10万元,本科段学历为“双一流”高校的硕士研究生14万元,博士研究生20万元;在泰领办(创办)企业或者全职到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ABCDE类的人才),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一年的,给予10200万元购房券。对往届本科以上学历且40周岁以下毕业生,首次来泰企业就业创业的,参照以上标准发放购房券。

    根据《泰州市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办法》评选出的“科技创新十佳企业”“科技创新优秀企业”,每积满100分可在下一年度内推荐1名全职人才破格享受购房券。推荐对象应在企业工作满2年以上,作用发挥突出、有较好工作业绩。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对照标准提高一个层级申领;大专学历及技能人才,可按照大学本科标准申领。已享受过购房券待遇的,不得重复申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

    3.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泰应聘。对毕业年度(含毕业学年)内的市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专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来泰企业发生真实有效面试行为的拟录用人员,给予毕业生面试应聘补贴,省内高校应届毕业生500/人;省外高校(含海外留学)应届专科和本科毕业生1000/人、硕士研究生1500/人、博士研究生2000/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扩大租房补贴范围。对外地来泰或者泰州籍跨市(区)在企业就业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全日制职业院校)应届大专毕业生,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给予每人每月500元、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租房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鼓励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对企业新录用的首次来泰就业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除外)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给予企业5001500/人的一次性补贴,其中:本科毕业生500/人、硕士研究生1000/人、博士研究生1500/人,补贴主要用于奖励直接从事招聘录用毕业生工作,且做出积极贡献的人员。提高见习人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7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加强与高等院校的协作。吸引市外各类院校向我市输送毕业生,每成功推荐1名本校本科以上学历应届高校毕业生来泰企业就业,毕业生在泰州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给予学校1000/人的推荐就业奖励。鼓励驻泰高校育人留人,市教育部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驻泰高校毕业生的留泰就业情况(按照毕业生实际在我市企业就业且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进行专项考核,对超额完成年度目标的高校,超额完成部分按照2000/人的标准,给予学校推荐就业奖励,用于专项奖励学校直接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优秀教职人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本政策适用于泰州市区,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参照执行。本政策中企业是指所有正常纳税、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实体经济,不含金融、通讯、烟草、供电、盐业等行业企业。文中所涉资金,市直单位的由市财政承担,各区的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责任部门应当根据本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我市原有涉及企业的人才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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